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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汉市梁子湖水产集团有限公司商标管理办法
- 分类:集团要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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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发布时间:2008-09-19 16: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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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武汉市梁子湖水产集团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公司)的商标管理工作,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,维护公司的商标信誉和合法权益,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公司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标管理包括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管理。
第三条 为培养、创立驰名商标并确保其信誉,公司应集中并长期使用和宣传注册商标,不断提高产品质量,逐步形成使用注册商标的系列产品。
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商标管理。
第二章 商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
第五条 商标管理采取统一领导、专人负责的管理形式。由公司商标管理领导小组进行管理。
第六条 公司设商标管理领导小组,其主要职责是:
一、审定商标战略规划;
二、审定商标的图形、文字或其组合;
三、审定商标的注册、续展、变更、转让、使用许可、注销等事宜;
四、负责知名商标、著名商标、驰名商标的申报和宣传;
五、负责对商标争议和侵权案件的处理。
第七条 公司生产经营部是公司商标管理部门,其主要职责是:
一、负责拟定商标管理制度;
二、组织拟定商标战略规划方案;
三、负责办理公司商标的国内外注册、变更、续展、转让、使用许可、注销等事务;
四、负责组织商标标识的设计、评选、印制与管理工作;
五、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并加以指导;
六、统一协调和处理商标争议,代理公司的商标侵权案件;
七、组织、协调公司的商标宣传和参加有组织的商标评估、驰名商标认定工作;
八、建立商标管理档案,组织对公司所属单位的商标管理工作的培训;
九、承办其他与商标管理有关的事宜。
第三章 商标的注册管理
第八条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申请产品商标、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注册。国家规定应使用注册商标的产品,必须申请商标注册,未经核准注册的,不得在市场上销售。
第九条 有出口产品及出口产品意向的,应注意研究出口国的有关法律法规,及时在出口国申请商标注册,防止商标在国外被抢注。
第十条 商标的图样可由公司法律事务部委托专业机构设计,力求简洁、明了,显著性、独创性强。
第十一条 商标申请人名称、印章应与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名称一致。
第十二条 公司需要进行商标注册的:
一、提请商标注册的书面申请;
二、公司主管领导的审批意见;
三、公司商标管理领导小组的意见;
四、拟注册的商标(商标含义)以及商标标识图样(商标标识图样大于5×5厘米,小于10×10厘米)20张;
五、商标注册费。
第十三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,注册商标有效期满,经研究需要继续使用的,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申请续展注册,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,应当在六个月的宽展期内提出申请。
第四章 商标的使用管理
第十四条 公司的注册商标需要使用时,按照下列程序办理:
一、提请使用注册商标的书面申请;
二、公司商标管理部门的审批。
第十五条 公司在使用注册商标时,应当做到:
一、标明“注册商标”字样或注册标记“R”或“注”。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,应当在商品包装或其他附着物上标明;
二、以核准注册的文字、图形或其组合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,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、图形或其组合;
三、确保商品质量,提高品牌知名度;
四、密切注意市场动态,如发现商标侵权情况,应及时向商标管理部门报告,以维护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。
第十六条 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,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,并在合同中明确使用该商标的义务和不按合同使用该商标的责任。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。
第十七条 商标作为工业产权,是公司的无形资产,商标经依法转让或许可使用,受让方或使用方,应当交纳转让费或许可使用费,该费用由公司商标管理领导小组确定,由公司财务部收缴。任何单位和个人,未经授权均不得办理商标的转让和使用许可。严禁把商标使用许可与技术服务等混合计价对外提供。
第十八条 以商标权投资,必须在有关投资文件中明确商标投资方式,商标作价数额,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品种、数量、时限及区域,商标收益分配,所投资企业终止后商标的归属等内容。
第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,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商标评估:
一、转让商标;
二、以商标权投资;
三、其他依法需要进行商标评估的。
第二十条 对公司部分产品生产尚不稳定、尚未定型的产品,也可以使用未注册商标。
第二十一条 使用未注册商标,应在商品和包装上标明公司名称和地址。
第二十二条 使用未注册商标,不得有以下行为:
一、不得冒用注册商标,包括擅自使用注册标记;
二、不得使用《商标法》禁止作为商标的文字、图形;
三、不得粗制滥造、以次充好。
第二十三条 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及时到公司商标管理部门备案。
第五章 商标标识的印制和管理
第二十四条 商标标识的印制必须严格遵守《商标印制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加强对商标印制单位的资格审查,必须选择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取得《印制商标单位证书》的单位印制商标标识。
第二十五条 需使用商标标识的单位依照季度、年度生产计划确定商标标识印制数量,与印制厂家签订商标标识印制合同。
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,由专人负责标识的管理。商标标识出入库,应当清点数量,登记台帐,手续完备。商标标识管理制度应到公司商标管理部门备案。
第二十七条 商标标识在使用过程中,要严格管理,责任到人。对废、坏标识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,由各单位组织集中销毁。
第六章 商标管理费用
第二十八条 为维护公司的商标专用权,提高商标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合理控制商标管理成本,公司财务部负责涉及商标管理费用的收缴和费用支出的审批,重大开支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。
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
第二十九条 公司把商标管理、使用情况列入经济责任制考核范围,并与奖惩制度挂钩。
第三十条 对于认真执行商标法律法规,在商标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,为公司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关人员,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第三十一条 凡在商标使用和管理工作中,由于责任人失职或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,视情节轻重,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第八章 商标的侵权处理
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,密切注意市场动态,一旦发现他人侵犯我公司的商标专用权,应及时向公司商标管理部门举报,以便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,涉及到诉讼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办理。
第九章 附 则
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生产经营部负责解释和修订。
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。
(本管理办法已报武汉市工商行政总局江夏分局备案)
二00八年九月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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