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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汉市梁子湖水产集团有限公司商标管理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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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发布时间:2008-09-19 16: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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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汉市梁子湖水产集团有限公司商标管理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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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第一章    总    则
  第一条    为了加强武汉市梁子湖水产集团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公司)的商标管理工作,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,维护公司的商标信誉和合法权益,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公司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  第二条    本办法所称的商标管理包括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管理。
  第三条    为培养、创立驰名商标并确保其信誉,公司应集中并长期使用和宣传注册商标,不断提高产品质量,逐步形成使用注册商标的系列产品。
  第四条    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商标管理。
  第二章    商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
  第五条    商标管理采取统一领导、专人负责的管理形式。由公司商标管理领导小组进行管理。
  第六条    公司设商标管理领导小组,其主要职责是:
  一、审定商标战略规划;
  二、审定商标的图形、文字或其组合;
  三、审定商标的注册、续展、变更、转让、使用许可、注销等事宜;
  四、负责知名商标、著名商标、驰名商标的申报和宣传;
  五、负责对商标争议和侵权案件的处理。
  第七条    公司生产经营部是公司商标管理部门,其主要职责是:
  一、负责拟定商标管理制度;
  二、组织拟定商标战略规划方案;
  三、负责办理公司商标的国内外注册、变更、续展、转让、使用许可、注销等事务;
  四、负责组织商标标识的设计、评选、印制与管理工作;
  五、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并加以指导;
  六、统一协调和处理商标争议,代理公司的商标侵权案件;
  七、组织、协调公司的商标宣传和参加有组织的商标评估、驰名商标认定工作;
  八、建立商标管理档案,组织对公司所属单位的商标管理工作的培训;
  九、承办其他与商标管理有关的事宜。
  第三章    商标的注册管理
  第八条    公司可以根据需要申请产品商标、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注册。国家规定应使用注册商标的产品,必须申请商标注册,未经核准注册的,不得在市场上销售。
  第九条    有出口产品及出口产品意向的,应注意研究出口国的有关法律法规,及时在出口国申请商标注册,防止商标在国外被抢注。
  第十条    商标的图样可由公司法律事务部委托专业机构设计,力求简洁、明了,显著性、独创性强。
  第十一条    商标申请人名称、印章应与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名称一致。
  第十二条    公司需要进行商标注册的:
  一、提请商标注册的书面申请;
  二、公司主管领导的审批意见;
  三、公司商标管理领导小组的意见;
  四、拟注册的商标(商标含义)以及商标标识图样(商标标识图样大于5×5厘米,小于10×10厘米)20张;
  五、商标注册费。
  第十三条    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,注册商标有效期满,经研究需要继续使用的,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申请续展注册,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,应当在六个月的宽展期内提出申请。
  第四章    商标的使用管理
  第十四条    公司的注册商标需要使用时,按照下列程序办理:
  一、提请使用注册商标的书面申请;
  二、公司商标管理部门的审批。
  第十五条    公司在使用注册商标时,应当做到:
  一、标明“注册商标”字样或注册标记“R”或“注”。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,应当在商品包装或其他附着物上标明;
  二、以核准注册的文字、图形或其组合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,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、图形或其组合;
  三、确保商品质量,提高品牌知名度;
  四、密切注意市场动态,如发现商标侵权情况,应及时向商标管理部门报告,以维护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。
  第十六条    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,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,并在合同中明确使用该商标的义务和不按合同使用该商标的责任。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。
  第十七条    商标作为工业产权,是公司的无形资产,商标经依法转让或许可使用,受让方或使用方,应当交纳转让费或许可使用费,该费用由公司商标管理领导小组确定,由公司财务部收缴。任何单位和个人,未经授权均不得办理商标的转让和使用许可。严禁把商标使用许可与技术服务等混合计价对外提供。
  第十八条    以商标权投资,必须在有关投资文件中明确商标投资方式,商标作价数额,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品种、数量、时限及区域,商标收益分配,所投资企业终止后商标的归属等内容。
  第十九条    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,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商标评估:
  一、转让商标;
  二、以商标权投资;
  三、其他依法需要进行商标评估的。
  第二十条    对公司部分产品生产尚不稳定、尚未定型的产品,也可以使用未注册商标。
  第二十一条    使用未注册商标,应在商品和包装上标明公司名称和地址。
  第二十二条    使用未注册商标,不得有以下行为:
  一、不得冒用注册商标,包括擅自使用注册标记;
  二、不得使用《商标法》禁止作为商标的文字、图形;
  三、不得粗制滥造、以次充好。
  第二十三条    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及时到公司商标管理部门备案。
  第五章    商标标识的印制和管理
  第二十四条    商标标识的印制必须严格遵守《商标印制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加强对商标印制单位的资格审查,必须选择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取得《印制商标单位证书》的单位印制商标标识。
  第二十五条    需使用商标标识的单位依照季度、年度生产计划确定商标标识印制数量,与印制厂家签订商标标识印制合同。
  第二十六条    公司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,由专人负责标识的管理。商标标识出入库,应当清点数量,登记台帐,手续完备。商标标识管理制度应到公司商标管理部门备案。
  第二十七条    商标标识在使用过程中,要严格管理,责任到人。对废、坏标识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,由各单位组织集中销毁。
  第六章    商标管理费用
  第二十八条    为维护公司的商标专用权,提高商标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合理控制商标管理成本,公司财务部负责涉及商标管理费用的收缴和费用支出的审批,重大开支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。
  第七章    奖励与惩罚
  第二十九条    公司把商标管理、使用情况列入经济责任制考核范围,并与奖惩制度挂钩。
  第三十条    对于认真执行商标法律法规,在商标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,为公司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关人员,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  第三十一条    凡在商标使用和管理工作中,由于责任人失职或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,视情节轻重,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  第八章    商标的侵权处理
  第三十二条    公司应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,密切注意市场动态,一旦发现他人侵犯我公司的商标专用权,应及时向公司商标管理部门举报,以便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,涉及到诉讼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办理。
  第九章    附    则
  第三十三条    本办法由公司生产经营部负责解释和修订。
  第三十四条    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。
  (本管理办法已报武汉市工商行政总局江夏分局备案)
  二00八年九月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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